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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8-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工作动态、行政审批、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成就及经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社会关注的卫生健康热点问题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严格遵守政务公开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委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宣传、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宣传科,负责日程工作,办公室协助宣传科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要按照《卫生计生领域信息公开责任分解》的责任分工,明确具体负责人员,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相关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第六条  临汾市卫健委的主动公开形式为:临汾市卫健委政务网和临汾市卫健委官方微信。

  第三章  工作要点

  第七条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流程。加强公文公开属性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和渠道,从源头上解决公开属性的认定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发布登记和保密审查制度,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登记,明确信息公开保密责任,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   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方便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群众办事。

   第十条   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依据职责范围全面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承接。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保密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全面公开。

  第十一条   及时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完善信息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对重要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信息,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

  第四章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市卫健委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部门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加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的日常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拒收、不予答复、误做信访件转办等情况。规范答复形式,增强答复内容的合法性、说理性和针对性,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临汾市卫健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市卫健委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真实提供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2)填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从网上下载,也可直接在市卫健委办公室领取。

  (3)交表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将申请表交至市卫健委办公室。若采用邮寄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市卫健委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目的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卫健委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4)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公开的事项表述不清楚、涵义不明确,无法依照进行查询的;没有明确载明申请目的的;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5)市卫健委收到申请表后,给予登记。

  (6)对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并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卫计委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卫健委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9)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市卫健委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健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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