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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医育结合 促进托育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12-09    

临卫发〔2024〕12号

县(市、区)卫健局,委属委管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促进婴幼儿早期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医育结合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加强医育结合 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晋发〔2022〕26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卫人口发2024〕3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托育服务目标任务,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大卫生大健康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范托育服务行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养育指导及干预,促进卫生健康与托育服务深度融合,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建立健全医育结合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提升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二、重点任     

(一)促进托育服务与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深度融合

1.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导体系。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整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力量,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保育专家团队,对市、县内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开展对婴幼儿的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心理行为等开展健康宣教、专家指导和咨询服务。各县(市、区)卫健局抽调辖区内儿童保健人员担任托育机构兼职健康指导员,每季度对托育机构至少开展1次卫生保健指导。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对托育机构的指导频率。(牵头科室:妇幼健康科;责任科室及单位:人口与家庭发展科、基层卫生健康科、市妇幼保健院、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2.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专人负责辖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对辖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免费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指导托育机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各县(市、区)卫健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卫生保健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牵头科室: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免疫规划与传染病防控科、监测预警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科、法治科、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区)卫健局)

3.推进线上线下互动教学。各县(市、区)卫健局要通过网络直播、线上线下教学培训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结合婴幼儿照护指导进社区、进机构、进单位、进家庭“四进”活动,有针对性地为托育机构及婴幼儿家长提供育儿知识和技能辅导。(牵头科室: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4.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公立医院要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积极发挥区域龙头带动作用,对卫生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需要的托育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牵头科室:医政医管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二)促进托育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协同发展

5.开展医育结合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包含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作为签约对象,根据婴幼儿特点和托育机构服务需求,将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安全防护等纳入服务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儿童保健医生团队,为托育机构提供群体健康管理服务,开展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建立健康档案;市妇幼保健院设计全市婴幼儿签约服务包,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到2025年年底,医疗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签约指导率达到100%。(牵头科室:基层卫生健康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人口与家庭发展科、医政医管科、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6.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强化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和咨询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儿童超重和肥胖的预防、眼保健和近视防控、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和干预。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提高签约覆盖面。(牵头科室:妇幼健康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基层卫生健康科、中医药管理科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三)促进托育服务与儿童健康服务共同发展

7.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特色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牵头科室:中医药管理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基层卫生健康科、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8.探索医育结合产业链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医育结合托育机构,延伸打造医育结合服务产业链,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牵头科室: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

(四)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

9.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实施动态监管。(牵头科室:法治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区)卫健局)

10.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卫健局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法律法规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守住婴幼儿健康底线。(牵头科室:人口和家庭发展科,责任科室及单位:法治科、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区)卫健局)

(五)深入推进托育人才培训培养

11.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向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各县(市、区)卫健局要根据需求组织开展托育从业人员的培训,采取“理论培训+实操培训”,“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打造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托育服务队伍。加强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规范托育机构人员管理,提升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及业务能力,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牵头科室: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免疫规划与传染病防控科、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区)卫健局)

(六)落实卫生健康单位托育服务主体责任

12.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工需求和自身能力,采取自建自营、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规划建设“医、教、育”三位一体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单位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各类补助资金。(牵头科室: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责任科室及单位:财务科、人事科,委属委管各单位、工会,各县(市、区)卫健局)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卫健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构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卫健局选择综合实力强、有代表性的托育/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试点单位,积极探索促进医育结合的有效形式,完善医育结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卫健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医育融合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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